关于国防项目建设和军品生产保障2009年4月21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范徐丽泰委员说,提一个问题,第4章第18、20、22条都讲了一句话,即“应当贯彻国防要求”,无论建设的项目或者是重要的产品都需要贯彻国防要求,我不明白为何是“贯彻”,而不是“符合国防的要求”?国防的要求是客观性的要求,既然有了这个要求,那就要符合这个要求。贯彻一般与政策有关,贯彻政策是一个过程,要一路做下去。所以我对用“贯彻”二字而不用“符合”的理由有所不明。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19条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如何确定的问题江南平台app体育,这里写的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但是没有规定这些建设项目和重要的产品目录由哪一个部门来公布的程序问题,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我认为国务院和批准后,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应该由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来公布。另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议改为“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
汪玉(全国代表)说,第4章第19和第20条里讲的军事需求由军队来提供,这是对的,接下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要征求军队的意见,这样的话肯定是不行。这个产品已经定型,已经造出来了,再征求意见有什么用?最好的办法就是仿照消防局,防火是很重要的,任何民用建筑,不盖消防许可章,这个房子没有办法造。国家动员办就应该有这个职责,军队的需求给他,比如说远洋船加什么,动员办拿着这个需求,审查盖章,否则不准造。
林强委员说,草案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我认为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是,对照第20条,其中谈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强调“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在“设计标准”前面加了一个定语。第21条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制造的”,“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认为,第22条中谈到的给予政策扶持是否也应该参照第20条和第21条的提法,明确要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赵可铭委员说,第4章建议加一条,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标准化的问题很重要。军队和地方有许多通用的装备或相类似的装备,零部件设计标准、设计性能,特别是零部件的标准,包括螺丝钉的口径等等,军队和地方都有一个通用的标准,民用也应该有标准,如果都五花八门的话,维修的成本非常大,为什么不把标准化的问题提出来呢?有了统一的标准,将来征用民用设备、设施、装备、器材、器械的时候,使用的效益就高,维修的速度也快。比如,所有的都用一个口径的,抓一把就可以打,这是同一个道理。建议在这里加一条或者加一款,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
张瑞(全国华侨委员会委员)说,第7章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建议把“维修保障”改为“服务保障”。因为“服务保障”比“维修保障”更宽泛,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二炮所做的很多工作,包括了维修保障工作,还有技术服务等,在相关条款中凡有“维修保障”的都应改为“服务保障”。第38条最后一句话,提高军品转产、扩大生产的综合保障能力。建议把“的”改为“和”,把综合保障改为服务保障。
马之庚(全国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第7章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写得不错,与实践都差不多。国家要建立正常的科研生产的储备能力,要随着装备的发展正常地储备,并进行技术改造。建议最后一句话,“国家对因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后增加“储备科研生产能力”,后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沈春耀委员说,草案第7章第35条,界定了什么叫军品,其中规定的“专用生产设备、器材”比较清楚了,但是前面的“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需研究。这个范围非常广,很多装备、物资不是专用的,是可军用、也可民用的。在两用的情况下,下面的管理和运作是否都能对得上呢?
委员说,谈点具体建议:即在第7章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中,建议这一章能够在建立军品科研、生产体系等方面更加鲜明地突出以下三个原则,现在体现得不够。一是实行军民结合的原则,也就是军工科研单位和军工生产企业都要实行军民结合方针。因为长期以来已经有军工和民用之分,有一批重点搞军工科研的单位和军工生产企业,对这些军工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必须强调军民结合的原则。现在实际上一直在搞,但是在法律中作为方针明确下来更有必要。二是实行寓军于民的原则,也就是民用工业或者科研单位具备军品科研生产这个能力的,就由民用工业和科研单位去承担,军工系统不要再另搞,以避免搞重复建设;三是实行平战结合、定点管理的原则。对民用工业企业承担军工任务的,都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实行定点管理,对储备能力实行定期检查,确保在需要的时候实现平战能力的转换,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黄燕明委员说,草案第39条提出了国家补偿的问题。我认为现在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考虑是不是对于国家补偿的条件、程序,或者是因为补偿而产生的纠纷这些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据我所知,国家补偿可以援引的有关法律现在不是很完善,也不多,所以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规定得更具体、更完备一些。